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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豫农质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接上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合作社、协会)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复印件;种养大户须提供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品种、规模证明;
  3.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
  5.基地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复印件;
  6.基地上年度主要生产记录复印件;
  7.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基地本年度或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基地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见附件2)。名单将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获得“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获得省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河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 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农业厅将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其变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基地依托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名称

 

基地名称

 

基地面积

 

 

基地详细地址

 

基地主要产品名称

 

 

基地年产量

 

 

基地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生产执行标准名称、标准号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制度

 

是否建立农药残留速测室

 

是否建立检测档案

 

 

 

基地(产品)通过何种质量认证

 

 

认证时间

 

认证

证书编号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 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辖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基地标志牌式样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有效期限: ××××年××月- ××××年××月)
  

  
  
河南省农业厅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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