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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规[2010]18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地下轨道交通、建筑综合体、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以及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相关要求,显著加快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进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形式也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迫切需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研究、超前预控和规范管理。为顺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新形势,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促进城市空间资源集约利用,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令),就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批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开展本市、县(市)各类地下空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现状普查,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阶段的开发利用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具体规划。
  
  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总体规划一并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
  
  专项单独编制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深化落实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和控制保护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功能布局、土地利用和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县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人防、抗震防灾、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的专项规划统筹协调。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已经修编完成的,应依据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专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正在修编的,要专题研究、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其主要内容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全省节约型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28号)要求,省辖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应及时组织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规划报批前,各省辖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提交省建设厅组织技术审查;苏州、无锡、常州地区县级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省建设厅会同所在地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县(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所在地省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2、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细化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关于地下空间资源保护、控制和开发利用的内容要求,加强对编制单元和地块的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利用的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各类地下空间设施,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要求等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地下空间的内容应当同步编制并纳入规划。已经完成地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有针对性地尽快补充完善地下空间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与地面、相邻地块等规划相整合,确保有关规划内容的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内容,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和批准。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补充完善地下空间规划内容的,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报批。
  
  3、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城)的中心地区、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地下防灾、地下公共设施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地面规划同步编制;确需单独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加强与地面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设施的必要衔接。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具体确定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功能、空间布局、建设规模、交通组织以及与地面和相邻地块的衔接等,提出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和其它规划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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