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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市重点地区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程序审批。 4、镇的地下空间规划 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的建制镇,也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有关要求可以参照城市(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执行。 二、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管理 1、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审批。 开发利用城市、镇的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对于以各种方式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工程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要求,包括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筑面积、层数和深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要求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的,不应批准。对于确需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审批内容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单独立项或其他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动态监管和违法查处。 各地应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验线管理和正负标高等环节的规划核实,加大巡查力度。对于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3、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制定本地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和规范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的公共安全、环境监测和管理、有偿使用等作出规定,及时完善配套制度,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建设。 各省辖市规划局在做好本市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的指导、督促。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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