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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快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研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灵活多样创新信贷模式和扩大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适合海洋产业发展的多种信贷支持方式。积极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以海域使用权为质押的滩涂和海水养殖、临港工业等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积极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努力满足船舶建造、港口及海洋物流企业的融资需求。继续推广和完善“渔船抵押+保单质押”的双重抵押担保模式,按照国家减船转产补贴标准,合理评估渔船价值,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满足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积极推动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修造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大力发展适合海洋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促进海洋物流业加快发展。鼓励成长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托供应链和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中小企业的协作关系,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贷款业务,满足海洋产业集群和海洋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七)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简化审批手续,提升信贷审批效率;要根据海洋产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鼓励渔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渔民的信贷产品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并大力拓展“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零还”等灵活的贷款和还款方式,方便渔民和渔业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借助科技力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鼓励渔区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渔民信用信息和财产信息档案,促进渔区信用体系建设,为渔民贷款提供便利。对协作关系紧密的产业链或供应链中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整体营销模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优质海洋企业授信条件。 三、拓宽海洋产业融资渠道 (八)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海洋产业企业利用金融工具筹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券。鼓励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工业园区等海洋产业集聚区,探索开展福建省中小企业集合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等发债工作。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有较强实力的大型企业或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海洋企业集合发债提供增信支持。金融机构要为海洋产业企业发债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和承销服务,并适当降低收费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拟改制上市海洋产业企业的各项金融服务,支持、推动海洋产业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九)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省内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功能优势,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信托产品,引导民间资金通过信托渠道参与海洋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强银行、信托、担保等机构的合作,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募集民间资金,依托银行贷款评审优势,为中小海洋产业企业提供信托贷款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起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海洋产业投资方向,优化海洋产业布局。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展,为海洋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股权融资和孵化服务。支持海洋产业利用融资租赁实现设备升级改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积极予以支持。 四、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完善信贷产品创新的各项配套服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域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要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大力推进海域使用权专业评估机构发展,使海域使用权的评估结果更加可靠,海域使用权的流转更加便利,海域使用权的信贷风险更加可控。各地要根据《福建省沿海沿江财产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沿海沿江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做好沿海沿江资产的确权、登记服务工作,推动沿海沿江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各级海事部门要根据《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做好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人出具《船舶建造合同》等有效船舶所有权证明的情况下,按程序准予办理抵押登记,为在建非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提供方便。要做好在建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服务工作,在抵押人出具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情况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各级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渔港监督机关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对逾期抵押贷款,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海域使用权、沿海沿江资产、渔业船舶等抵押品的处置工作;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管理,积极协助做好金融债权的维护工作,对于恶意逃废贷款本息的渔船业主,参照《福建省黑名单渔船通报与处理办法》,采取列入黑名单,不予办理渔船年检等相关措施,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惩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