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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等传统海洋产业领域以及海洋生物制药、海洋风力发电、海水综合利用等投资风险相对较大的海洋新兴产业领域,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民间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跟进投入,加快推进海洋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探索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的风险补偿作用,通过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分散信贷风险,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参与信贷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海洋经济的能力。 (十二)促进海洋产业各项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银行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的协调,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机制。要采取措施加强政银企信息沟通,共享海洋产业规划和发展信息,并适时组织各类形式的银企对接会,提高资金供需对接效率。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海洋产业信贷风险联合预警机制,共同评估海洋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和涉海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做好信贷资产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也要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海洋产业各项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