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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更新调查及相关调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更新调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市建设局提供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更新调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更新调查;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污染源更新调查,会同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完成农业源更新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更新调查; 市统计局配合环保局提供与更新调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更新调查; 各镇区要继续沿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人员架构及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更新调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调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更新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更新调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调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镇区的更新调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更新调查的技术路线。 1、加强监测。市普查办成立市污染源监测小组,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 2、加强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市普查办负责各镇区调查员和各部门调查指导员的培训,各镇区普查办负责本级调查员及调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3、加强数据审核。市普查办组织开展更新调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镇区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求重新调查。市、镇两级要建立更新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更新调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4、现场核查。市普查办负责数据现场核查,制定现场核查工作方案,确保更新调查数据真实可靠并能够通过国家和省的质量抽查。 (三)经费保障。 我市更新调查所需经费由市、镇区共同负担,纳入两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经费主要用于更新调查方案制定与评审、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与核查等。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月10日前完成)。 1、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各镇区要在1月底前按要求明确更新调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更新调查经费。 2、制定工作方案。经确认后,重点调查对象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镇区,其普查办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并在1月31日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筛选企业名录,根据条件补充2008、2009年新增企业。市普查办于1月20日前组织各镇区普查办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筛选条件对2008、2009年的新增企业进行筛选,确保主要排污企业纳入调查,并与省环保厅下达的企业名录合并,形成2009年度工业源调查名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录由市建设局协助市环保局补充。农业源名录由市农业局补充。 4、更新调查监测。市普查办统一协调开展更新调查监测工作,在2月10日前完成现场采样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并在2月23日前完成更新调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5、召开动员会,开展更新调查培训。各镇区要根据重点调查及一般调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调查员。市普查办于2月5日前召开全市更新调查动员会,并通过“会训结合”的形式对调查员进行培训。 (二)全面调查阶段(3月15日前完成)。 1、组织填报更新调查表。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更新调查报表填报工作,于3月5日前完成。 2、建立镇区污染源数据库。各镇区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镇区污染源数据库,于3月10日前填报非重点污染源估算表,完成本镇区2009年总排污量的核定。 3、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市普查办于3月15日前完成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更新调查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完成对全市非重点污染源的估算以及全市2009年总排污量的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