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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电[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2009年度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汇审、上报数据阶段(4月7日前完成)。
  市普查办组织数据现场核查,完成全市更新调查数据审核与汇总,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四)分析总结阶段(4月23日前完成)。
  市普查办组织完成全市更新调查的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五、更新调查资料管理
  所有更新调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调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更新调查得到的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动态更新调查结果。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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