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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国税发[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8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对税收工作特别是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支持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征纳行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中介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纠正把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交给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是对行业“恩赐”的错误认识。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中介机构的专业队伍,依靠和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给予大力支持:
  (一)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二)要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规定的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
  (三)对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鉴证作用。
  (四)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纳税信誉良好的,税务机关可以减少和避免重复检查。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并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二、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范围,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空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和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可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申报及减、免、退税申请;
  3.代办建账记帐;
  4.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其他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税事项复杂的纳税业务。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下列事项,可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申请资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3.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下列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2.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5.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各类减免税申请;
  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情况;
  8.营业税差额征税项目营业额扣除项目;
  9.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年度申报;
  10.合资、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
  11.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其从业资质,对不符合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交的涉税鉴证,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
  
  四、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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