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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枣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9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9〕31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全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规范化肥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加快建立化肥市场现代流通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好鲁政发〔2010〕9号文件精神,是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更好地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农业持续发展、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实做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立足于整合现有资源,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3年的努力,形成以区(市)、乡镇、村三级经营服务为框架,连锁经营门店为基础,基层技术服务中心为纽带,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平台,大型化肥流通企业为主力,电子信息服务系统为支撑的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的化肥流通体系。
  
  三、加快推进化肥流通市场化进程
  (一)放开经营主体。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各级政府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准入条件。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规范注册登记。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业务的,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规范化肥市场经营行为
  (一)健全相关制度。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2年,以备查验。
  (二)明确质量责任。化肥经营者要在门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实行亮照经营。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生产和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提高服务水平。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咨询服务。经营中要明码标价,使用的计量器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大力促进化肥连锁化经营
  (一)培育、扶持龙头企业。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鼓励供销社系统农资龙头企业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完善农资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
  (二)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支持供销社系统依托大型龙头企业发挥化肥经营主渠道的作用,发展连锁经营。推进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放心农资连锁店建设,全面推进化肥直供,大力推广配方肥的使用,加快建设新型化肥经营服务体系,实现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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