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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接上页]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当年下拨核定经费的70%,其余30%经费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下拨,未通过结项的,不予下达。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论文印刷费用、可行性分析费用等其他业务费用。
  
  (二)小型仪器设备费:项目所需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使用等相关费用。
  
  (三)图书资料费: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用。
  
  (四)实验材料费: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用,实验标本、样品采集加工等费用。
  
  学校原则上不提取项目管理费,确需提取的,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5%。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的预算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因故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款外,项目所在学校应视情节追回已拨经费的全部或剩余部分。
  
  
第四章评议与结项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字样。
  
  第二十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专家组为5人以上。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采用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议。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议分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4个等级。评议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给予表扬,并作为优先推荐高级别项目的备选项目。评议等级为“优秀”、“良好”、“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下拨预留经费。评议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同时,酌情减少相关学校的经费限额。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广州市教育局科研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育局委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羊城学者计划”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市属高校科研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科研骨干、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首席科学家,特设立广州市属高校科研人才培养计划,简称“羊城学者计划”。
  
  第二条“羊城学者计划”通过采用科研项目的支持方式,发挥项目带动的作用,以达到人才培养和科研成果的双丰收。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羊城学者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首席科学家培养对象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具有博士学位,并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
  
  (5)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2.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治学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
  
  (2)具有博士学位,并已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3)近五年独立讲授过三门及以上本、专科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教学成绩突出。
  
  (4)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
  
  (5)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6)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3.青年科研骨干培养对象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事业心强,工作踏实,有积极进取的精神。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已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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