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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属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接上页]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近五年独立而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4)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在1-2个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五年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本学科的前沿方向或有较大应用价值。
  
  第四条“羊城学者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五条“羊城学者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
  
  
第三章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八条“羊城学者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发展潜力,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广州市教育局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采取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羊城学者计划”评审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如条件不具备,“首席科学家”项目可空缺。
  
  第十条“羊城学者计划”申报单位分为a,b两大类,a类主要为本市本科院校、b类主要为高职院校及市电大。审定实行a类、b类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广州市教育局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羊城学者”培养3年为一周期,每周期以项目资助的方式,在市属高校遴选培养10名首席科学家,50名中青年学术带头人,100名青年学术骨干。
  
  第十二条首席科学家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60万元/期,人文社科类20万元/期;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30万元/期,人文社科类10万元/期;青年学术骨干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10万元/期,人文社科类6万元/期;。
  
  第十三条资助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研项目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进修、出版学术专著等,不得用于发放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由培养对象支配,专款专用。培养对象在“羊城学者”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必须标注“羊城学者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各校要组织培养对象研究制订3年培养计划,认真填写《广州市属高校“羊城学者”培养对象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要由学校聘请校外3位同行专家鉴定,其中,首席科学家培养对象的校外同行鉴定专家为本领域院士或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的校外同行鉴定专家原则上为省内外重点高校相同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博士生导师;青年学术骨干的校外同行鉴定专家必须具备正高职称。
  
  第十六条“羊城学者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由广州市教育局实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目标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者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3
  
  
广州市属高校“羊城学者计划”项目
  
  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羊城学者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羊城学者计划”管理办法,特设立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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