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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省高招办,各普通高校,各高招体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 为做好2010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含复检、终检,下同)和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以下统称“高招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普通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招体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对高招体检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列入议事日程,并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高招体检工作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 二、承担今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高招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围绕办人民满意的高考高招这个工作目标,坚持以考生为本、为考生负责,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高招体检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尤其要对残疾考生体检过程给予特别关爱和指导。工作中应注意团结协作,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反映考生体质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干扰。 四、各市、县(区)高招办、高招体检医院在高招体检工作结束后应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及时归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高招体检总结材料,反馈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利今后高招体检工作的改进与开展。 附件:1.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2.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样表)(略) 3.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样表)(略) 4.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花名册(样表)(略) 5.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样表)(略) 6.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花名册(样表)(略) 7.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样表)(略) 8.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打印、存储、运 输等相关注意事项(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附件1: 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完善规范高招体检工作方法,不断推进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2、高招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到保护考生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招生、教学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和高招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高招体检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高招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 3、我省各地高招体检工作均安排在经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审核确定的高招体检医院内进行,非经公布的体检医院以及在体检规定时间以外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4、各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要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承担高招体检复检的医院,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申请复检考生的复检工作。复检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高招办要及时向省高招办上报申请省级终检考生名单(经复检合格的考生名单不必上报)。 5、我省2010年指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省级终检单位,并指定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临床检验技术培训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