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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高新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济南建设,规范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济发〔200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市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坚持特别救助与低保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市城乡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第五条 对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 第二章 登记、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并在村委会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九条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要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由专人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每人每月50元标准),实行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担;对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以上与县(市)区按照5∶5的比例负担(商河县执行省管县的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可参照民政部门低保发放渠道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花名册及其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市、县(市)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