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不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完成采购交易;不按规定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5、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资料;恶意或虚假订购药品。
  6、在签订合同、采购药品和后期回款等药品采购过程中以单位(包括科室)或个人名义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二)药品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生产供应能力,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药品信息(包括产地、规格、质量、价格、包装、有效期等)向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药品。
  生产企业中标(入围)药品品种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代理配送,其配送范围应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不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数量、金额大小及路程远近,生产企业应(或要求所委托的经营企业)按照合同及时、足量供应。如果被委托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需要重新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药品的采购价格。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违规品种或所有品种本轮的集中采购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品种或该企业所有品种参加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4、每一中标(入围)药品品规所委托的经营企业(或自行配送)配送范围不能覆盖全市医疗机构。
  5、不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产品信息、质量标准、采购价格提供药品。
  6、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被投诉二次及以上。
  7、不供货,除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停止或暂停生产的品种外(以相关管理部门公告为准),被投诉一次,经核实确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的。
  8、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
  9、供货价格高于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
  10、未及时按市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交纳报名费和服务费。
  11、进行非法促销、商业贿赂等活动,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2、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含自行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一是应具有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大小,均应按合同承诺的配送范围保证直接配送到医疗机构,不得再次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进行药品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二是应按照公布的《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质量标准、采购价格及时、足量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药品。按照实际送货及医疗机构回款等情况,及时进行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到款确认等操作。
  三是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有义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关当事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挂网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集中采购活动的配送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参加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二次或以上。
  3、不供货,除国家有关部门宣布停止或暂停生产的品种外(以相关管理部门公告为准),被投诉一次,经核实确因经营企业原因造成的。
  4、提供与《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不符的药品。
  5、供货价格高于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
  6、不按实际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操作。
  7、进行非法促销、商业贿赂等活动,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