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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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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四)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及时沟通,主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的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投标、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真实有效。
  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承担药品集中采购的事务性工作,要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
  一是建立和维护全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管网络平台,使其具备网上报名、报价、采购、配送、相关数据分析、网上监控等功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数据安全和完整。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在平台上运行。设定专人负责,严格权限管理。严格密码、口令管理。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数据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二是定期统计分析全市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并报送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做好网上监控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是严格执行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以及提供虚假、过期资质证明材料、不按合同购销药品等行为进行不良记录公示,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未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有关规定,造成后果。
  2.未认真审核企业报名资料,接收虚假资料,经查实属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责任的。
  3.未按照规定保存数据,泄密各种数据信息资料。
  4.未及时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
  5.擅自更改已经确认的有关药品集中采购数据。
  6.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本意见用语含义: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不足量供货或不及时供货:指某一中标(入围)药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或时间供应药品。
  不供货:指某一中标(入围)药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不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药品或签订合同后不供应药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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