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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根据农村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 必测项目: ①微生物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②毒理指标(3项):砷、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 ③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耗氧量、氨氮。 ④消毒剂指标(1项):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监测中发现高砷饮水或高氟饮水时,要在15天内重新抽样检测,经观测后方能确认。 选测项目: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4)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①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 ②饮用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③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5)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在发生饮用水突发事件时启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和工程卫生学评价 (一)监测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方案的要求,对已建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和2001-2004年农村氟砷改水项目已建成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监测。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资料,2010年我省将在31个县区对建设完工并已通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质监测,各地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1。 (二)监测和评价内容 1、供水工程基本情况 建设和运营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 (1)按网络直报系统中调查表格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 (2)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档案。填写2010年江苏省农村水厂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2、水质监测 (1)采样点和样本量 每个县须完成方案要求总监测点和水样数,监测布点和数据上报以水厂为单位,每个水厂布置1个出厂水的采样点,在工程覆盖村中随机抽查1个村的1户作为末梢水采样点,即水厂数:出厂水:末梢水=1:1:1。 (2)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集中式供水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检测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水样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2)评价标准: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同常规监测。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 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9〕29号)的要求,对于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对于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市级或县级疾控机构承担卫生学评价任务,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和评价工作,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五、数据和总结上报 1、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信息报告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各报1次,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报)逐级汇总报告制。国家和省监测点监测数据(包括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数据)分别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由县级疾控中心通过“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地市级疾控中心及时完成审核工作。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2、各县(市、区)所有开展监测的水厂监测数据于11月15日前按照附件2的格式由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疾控中心。 3、监测工作总结上报。县级疾控中心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上报省辖市疾控中心,经过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总结包含全县监测工作情况汇报、水质监测结果分析和饮水安全工程评价三部分内容:全县农村水厂基本情况,全县水质监测结果详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全县农村水厂分布图等;省辖市疾控中心总结包括全市各县农村饮水监测和评价开展总体情况、全市农村水质监测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