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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教安[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严密防范涉校涉生暴力犯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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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序开展“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三项教育活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切实形成全员育人格局;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三项教育活动。要突出抓好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基本道德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养成教育,重点开展的“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的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要强化法纪教育,切实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要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要全面开展“法纪进校园”和“法纪进课堂”活动,提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加强重点学生的管理教育,切实增强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学生明辨是非、自我约束、自我保护的能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要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加强学生预防溺水、交通事故、防火防震、食物中毒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要以开展生命安全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认知活动为载体,教育学生树立珍爱生命的人生观,学会认识生命、善待生命、珍惜生命,做到学生“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五、进一步加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切实履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入校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宣传的职责,同时注意发现学校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指导加强防范。要进一步做好法制副校长选聘工作,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所在辖区中小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集中法制教育活动。同时,要加强警示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组织在监青少年犯到学校现身说法,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对表现优秀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建议其派出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解聘。
  
  六、切实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定期研判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不断落实和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23号令)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2004年421号令),从基础性工作抓起,从薄弱环节抓起,从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加强教育抓起,建立起全方位的学校内部安全防范体系。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要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组织教工治安联防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要重点加强门卫力量,完善和落实门卫工作制度,建立校外人员登记或验证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无故进入校园;加强校内治安巡逻,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积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坚持校领导带班、干部教师24小时值班、治安巡逻和定时查铺制度,严禁外来人员无故在校内逗留。要主动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加强报警网点建设;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特别是校车的管理,严防发生交通事故。
  
  七、切实加强中小学“问题少年”、“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近几年学生暴力伤害案件大多是由“问题少年”、“留守儿童”引发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问题少年”、农村中小学“留守儿童”及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注关爱力度。学校要建立档案,形成定期联系制度和定人帮扶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抵抗挫折、克服困难、明辨是非的能力,并创造条件为其提供生活上的资助和学习上的帮助。班主任老师对学生中发生的各种暴力行为要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对心理出现问题的学生要给予更多的关爱,积极疏导化解;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做好帮教转化工作,不能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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