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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 认真对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对新闻媒体报道以及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局领导、有关处(室、局)和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信访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各级都要坚决贯彻局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局办公室要会同纪检监察等处(室)加强督办,及时掌握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办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并适时通报。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局实行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和其它工作会议。 局党委会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主要负责重大制度、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局长办公会主要负责工作协调,具体工作的重点突破和推进。 局务会主要研究每个月工作计划的安排、检查和落实,传达通报重大事项。 专题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专项性的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 其他工作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专项性工作,根据需要召开,由局领导或受局领导委托的处(室、局)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局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总结交流、分析工作、部署任务。 第二十五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形成详实充分的资料,经主办处(室、局)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分管局领导同意,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记录,按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局专题办公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当自觉参加市局组织的各类会议或集体活动。应参加人员要求请假的,须向组织会议或集体活动的负责人请假,同时告知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经市局运转的各类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局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办公室登记造册,再按办文程序运转。 第二十九条 紧急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跟踪督办;重要的紧急文件,不得超过来文单位规定的办理期限;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文件,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反馈给市委办、市府办督查室以及局领导批示由办公室汇总的办理单由局办公室负责上报,其他由主办处(室、局)和事业单位负责反馈并交办公室存档。反馈的内容须经办理单位负责人和局领导签字。 第三十一条 市局制发的文件分为“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和冠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文头的各类函件。 第三十二条 市局直属机关党委可制发“中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纪检派驻机构可制发“中共宁波市纪委驻国土资源局纪检组文件”;团委、土地学会等群团组织可以该群团组织名义制发文件。 第三十三条 以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以及局人事任免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以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于分管局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局长签发;涉及其他局领导工作分工的,以及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