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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三)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四)依法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二)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地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二)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货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负责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四)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水产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督促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督促各地政府制订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河道、库区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牵头实施汛期放水冲污;指导各水电站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测设备。 (四)负责对出现藻类暴发或其他污染隐患的流域或水电站实施消库放水。 (五)负责对水电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处理,落实未经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工商等部门审批的水电站停止建设和运营,限期整改。 (六)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职责: (一)在开发区扩区、设立上报审批时,负责向审批机关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核意见。 (二)负责指导督促开发区(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四)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保、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三)在审批娱乐场所时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