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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四)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相挂钩。 (三)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十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把主体准入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负责对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五)在审批娱乐业场所、餐饮业时,应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 (二)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 (四)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环保委确定的环境保护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三)负责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第三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助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a级旅游景区环境整治。 (二)负责在旅游推介等活动中,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拟定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部门职责: 负责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扩、改建电磁辐射项目,不予发放电台(站)执照。 第三十九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环境保护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协调省属新闻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