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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省部属高等院校,厅直属学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最大限度的预防和控制学校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根本要求。2010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和我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部署的重要一年,省政府对我厅下达五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具体内容为:一、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二、按照《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闽安委[2008]29号)职责分工,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类学校的级别评定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三、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和《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闽政办[2010]6号),加强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四、贯彻落实《福建省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闽政办[2009]109号),加强校舍安全工程管理。五、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1起以内,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现结合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将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下达到各设区市和有关学校,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控制目标 (一)各设区市学校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1.师生各种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在万分之零点六之内(见附表); 2.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师生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在万分之零点零五之内(见附表); 3.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引发的校内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等并导致师生死亡的校方责任事故; 4.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 5.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校车交通事故。 6.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入室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事件。 (二)省部属有关高校、厅属学校安全管理控制目标: 1.校园内和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不发生师生非正常死亡的校方责任事故; 2.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引发的校内火灾、食物中毒、校舍倒塌等并导致师生死亡的责任事故; 3.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校车交通事故。 4.不发生因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和入室盗窃等重大刑事犯罪事件。 二、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闽政办[2010]6号)和《福建省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闽政办[2009]109号)精神,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协调监督。其他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的领导,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做到安全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二)按照省安委会和我厅关于开展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活动的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三年行动,认真抓好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活动的级别评定及分类整改工作,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学校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促进学校安全防范能力的不断提升。要结合本地本校安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安全教育、防火、防盗、门卫、食堂、宿舍、交通、实验室以及外出活动、预防溺水、事故报告、矛盾纠纷排查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特别要加强学校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宣传教育氛围。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全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日”等宣传教育契机和各种敏感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对机关安全管理人员及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