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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3月4日 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100%。 2、将2009年6月30日以前,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经各级政府确认为困难企业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 3、将在惠州市就读的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 4、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其生育的新生儿8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给予补贴。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达到13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市财政补助30元,县(区)级财政补助22元;2011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达到14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财政补助32元,县(区)级财政补助24元。 2、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执行。 3、从2010年起,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市财政按全市参加居民医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元,每年投入230万元以上;县(区)按本区域参加居民医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六个县(区)合计投入460万元以上。将以上补助资金并入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居民医保基金规定支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十五个百分点,即达到住院分娩符合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报销的保障目标。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其产前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围。 4、从2010年起,确保全市医疗保险待遇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水平,并根据职工医保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的结余情况,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扩大普通门诊用药范围和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2010年,实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医保基金分级核算。建立市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的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简称特困居民),其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参加c档),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从2010年起,特困居民因病住院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困居民,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