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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市委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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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以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根据有关工资政策,对公立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补助,对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保障专科医院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性补助。
  2、落实重点学科发展经费。2010-2011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重点专科建设。
  3、全市各级医院按上级医改政策要求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根据省医改相关细化方案出台后,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设药事服务费等途径同步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4、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十七)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1、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引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走高端(高端技术、高端服务、服务高端人群)专科品牌差异化建设路线,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户籍管理、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稳妥推行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2010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分别达到全市总量的15%左右。
  2、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展惠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惠举办医疗机构。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财力保障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明确职责分工
  发挥各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定价、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二十)加强考核评价
  将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督查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制定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各地进展,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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