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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扩大城镇规模,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在市政府《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2003〕115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引导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
  
  (二)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进一步放宽向城镇迁移的户口政策
  
  进一步调整和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实行“三放宽、两实行、一引进”的户口迁移政策,积极引导在城镇投资、务工、经商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吸纳并引进各类人才,为提高我市城镇化率和整体发展水平服务。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以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作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准予在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或投靠落户。
  
  (二)放宽市区落户条件。凡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长期固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1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
  
  4在我市投资100万元、年纳税达到3万元的;
  
  5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五年以上的;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凡在我市就业、经营、投资并在县(市)城区、小城镇拥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随迁落户;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4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
  
  5在我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年以上的。
  
  (四)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市区或城镇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五)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六)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落户。对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所需特殊人才,愿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派出所公共地址或直系亲属家庭户,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三、完善配套措施
  
  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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