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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实施行政部门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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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1.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场所,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加强督促指导。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监督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立案督促整改的同时,应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并按程序报请政府挂牌督办。
  3.各级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文化、工商、安监、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或者通报、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
  (四)建立消防执法联动的运行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会同其他专项工作一并召开,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召集,有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执法任务以及完成期限、进度要求、执法措施等事项,经与会行政机关同意,印发有关联席会议行政机关执行,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执法情况。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的要求向牵头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执法情况;牵头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配合行政机关书面通报联合执法情况。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协助行政机关应当向提请行政机关书面通报协助执法情况;提请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助行政机关书面通报与协助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
  3.健全执法争议调处制度。有关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中发生的争议,先由行政机关互相协商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仍解决不了的,报同级政府依法决定。
  4.建立消防业务培训制度。全市各级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文化、工商、质监、安监、旅游、文化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加强消防业务培训的指导,切实增强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
  
  四、实施方式
  (一)消防联合执法。消防联合执法是指针对某消防执法事项,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统一行动的执法方式。
  消防联合执法启动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制订联合执法方案,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明确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服从统一组织、协调、安排。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查封(临时查封)消防危险场所(部位)以及统一部署的消防集中专项执法活动,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方式。
  (二)消防协助执法。消防协助执法是指在消防执法过程中,仅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难以单独完成执法事项,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执法方式。
  消防协助执法启动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有关协助执法机关发出《协助执法函》,提供相关执法信息,明确协助事项,待协助执法机关书面回复同意后,组织实施。协助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请求协助执法,对因法定事由不能协助执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设计审核、施工现场监督和消防验收)、消防产品监督等执法活动,可以采取协助执法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行政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增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改善消防行政执法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执法联动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制订具体的联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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