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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爱[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3
【实施时间】 2010-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江苏省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建立并完善监测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监测信息;二是开展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为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提供保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
  
  二、组织结构
  行政网络体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使用行政手段部署此项工作,审查和确定工作计划,组织和协调各级参加单位,签发有关文件,落实工作所需经费,审查总结报告,发布监测公报等。
  技术网络体系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省疾控中心负责监测网络的技术工作,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工作中的计算机数据库,组织各市疾控中心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行质量保证,技术指导,编写总结报告等。
  各省辖市疾控中心负责本区域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指导,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市县的农村饮水监测、上报,并进行总结、分析。
  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具体承担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上报、反馈。
  
  三、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
  (一)监测范围
  全省63个县(市、区),2010年新增南京市六合区和江宁区、盐城市亭湖区、淮安市青浦区,其中包括16个国家监测点,各地监测点分配数见附件1。监测对象: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和末梢水。
  (二)监测点数量
  1、国家和省级监测点:各监测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情况,监测集中式供水水厂的水质情况,不同水源类型(地面水、地下水)各占一定比例。农村水厂数量不足的地区,可以增加乡镇加压供水站作为监测点(出厂水),要求每个监测点的出厂水和末梢水比例为1:1。
  2、市、县级监测点:有国家和省级监测点的基础上,各地应对辖区内的农村水厂实行卫生监测全覆盖。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点基本情况
  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水处理工艺等。
  (1)按网络直报系统中调查表格的内容,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写全国统一的调查表。
  (2)建立覆盖所有农村水厂的基本档案。填写2010年江苏省农村水厂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2、饮用水水质监测
  (1)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集中式供水监测点在枯水期(1-3月)和丰水期(7-9月)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水质监测频次。具体方法按照现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进行。出厂水采样位置应设在出厂后,进入输送管道前,距离供水设施最近的取水口处,末梢水采样位置一般应为用户水龙头处。
  (2)评价标准:饮用水水质分析结果按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3)监测指标:根据农村饮用水水质特点和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指标分为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
  必测项目:
  ①微生物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②毒理指标(3项):砷、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
  ③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耗氧量、氨氮。
  ④消毒剂指标(1项):应根据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监测中发现高砷饮水或高氟饮水时,要在15天内重新抽样检测,经观测后方能确认。
  选测项目: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指标。
  (4)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流行的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逐步建立水性疾病数据库,掌握水性疾病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①经水传播的重点肠道传染病(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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