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开展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108号)转发全省,现将闽政办[2010]10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政策内涵 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意见在闽教财[2009] 7号文件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做了修订、完善和创新。 (一)在实施范围上,实现全覆盖、广受益。20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至今未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公民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但一人不能同时申请就学地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在运行模式上,实行总量管理、双轨并行。从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各县区学生总量、贷款额度及经办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和信用状况,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专项信贷规模总量管理。在全面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仍然实行,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不能中途改变贷款方式。 (三)在贴息、风险补偿金上,体现“生源地”因素。在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不再由高校所隶属的市级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原由生源所在县(区)财政承担的1%部分改由生源所在设区市财政承担。 (四)在组织机构上,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激励”机制。以政府为主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定期开会研究落实工作;强调各市、县(区)必须成立资助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全省定期评选资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辅以奖励。 (五)在风险控制上,建立保险分担的可持续贷款机制。按照“统一指导、平等协商、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原则,由经办银行省级行统一指导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工作,实现银行贷款风险有偿转移。 (六)在操作层面上,创新实施“一站式服务及志愿者行动”计划。 二、加强宣传动员,着力夯实工作基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民生意义重大深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加强宣传,动员组织相关部门、学校做好生源地贷款准备工作。 (一)抓紧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建立健全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紧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各市、县(区)协调小组成立文件及小组成员名单,请于5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尽快落实学生资助机构和人员配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资助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步伐,按照2009年六部门7号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108号文件要求,挂牌成立机构,整合现有编制,配备专职人员,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机构实施、有人员办事、有经费保障、有场所办公。各市、县(区)机构建设情况请填列《学生资助机构情况表》(附件2),于5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准确提供高校学费标准及收款账户,确保学生贷款能及时、封闭转到学校收费帐户。各高校应认真填列《高校收费标准及帐号情况表》(附件3),于5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省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印发给各市、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机构)及省农信社。 三、强化责任意识,全面主动开展工作 各地尤其是高校比较集中、社会影响面较大、学生人数较多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生源地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设区市财政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各市、县(区)今年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不留盲点。 对此前尚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院校(含民办学校),要主动向试点高校学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落实高校应承担的2%风险补偿金,及时归集上划,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 四、精心组织安排,稳妥有序推进工作 (一)要加强宣传动员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政策,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地、各高校要及时从省学生资助网上下载学习相关文件,以及省里将编发的《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问答》等宣传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