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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邢各单位: 为动员全社会爱心力量,广泛吸纳慈善资金,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作用,开展社会救助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7〕16号)精神,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为把2010年“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2010年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旨在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继承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扎实有效地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广辟社会资源,筹集慈善资金,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邢台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领导小组,市红十字会会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常丽虹同志任组长,市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公安局等理事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 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由市红十字会及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承办,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各级红十字会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行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也要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三、募捐范围和主题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驻市各单位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活动的主题是“捐出您一天的收入,奉献您的一份真情”。 四、捐款用途和救助对象 (一)建立红十字会农村特困家庭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金,对市内18岁以下农村特困家庭患大病、重病儿童进行医疗救助。 (二)建立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为灾区群众提供粮食、衣物和医疗等紧急救助;开展以“博爱送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救助城乡特困家庭;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五、活动安排 募捐活动从4月10日开始,8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0日-5月10日)。 1.召开全市“博爱一日捐”启动新闻发布会。 2.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街道、社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踊跃捐款,为救助困难群众作奉献。 3.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邢台日报》、《牛城晚报》、邢台电视台、邢台电台和各县(市、区)各种新闻媒体,要对“博爱一日捐”活动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这项活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褒扬募捐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热情。 (二)捐款收缴阶段(5月10日-8月10日)。 “博爱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实行县、市、省逐级收缴上缴的方式。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省驻市单位的募捐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募捐工作由市工商联组织。上述捐款统一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市红十字会要向捐款单位和个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对捐款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参照上述范围负责接收本地区的捐款,并将捐款于8月15日前上交市红十字会。 (三)总结表彰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为推动我市的工作,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捐款超过30万元的企业,市政府授予“博爱一日捐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对超过20万元的企业,授予“博爱一日捐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对超过10万元的企业,授予“博爱一日捐贡献奖”荣誉称号。对市直单位或系统捐款超过20万元的,市政府授予“博爱一日捐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对超过10万元的,授予“博爱一日捐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对超过5万元的,授予“博爱一日捐贡献奖”荣誉称号。“博爱一日捐”结束后,市红十字会要将募捐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8月份对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