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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维护良种选育、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国家级审(认)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审定范围 第七条 根据现阶段本省林木良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 (一)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增产实效的优良种源。 (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一定遗传增益的繁殖材料。 (三)从国内外引种并经过多年试验、多点试种,能正常生长发育且目标性状优良的树种。 (四)经多年选育,已通过行业鉴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和优良无性系。 (五)在产量、抗性或品质方面有一项以上显著优于对照品种,能适用于特殊环境种植或具有特殊工业用途的品系或类型。 (六)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驯化,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优良树种。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的林木材料,必须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品种: (一)按照林木育种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选育; (二)在产量或抗逆性、品质等方面的遗传表现显著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有一定的试验面积,能稳定地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繁殖材料,种子的播种品质较好或无性繁殖后生长良好; (四)基本上确定了适生范围、繁殖与栽培技术要点;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当地生产单位证明。 第九条 选育或引种单位(个人)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省级审(认)应当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可在省林业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二)完整的《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 (三)相关证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材料(附光盘或电子邮件等电子版本1份),可以直接或邮寄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的内容包括:林木良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良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生产或试种单位的旁证材料以及原始档案材料和林木良种特征,如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dna指纹等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必须由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属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审(认)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省属林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中央驻粤科研院(所)、高校(学院)和中、外资(合资)林业企业研发部门等机构和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凡符合申请审定条件的,经征得主要试种地区或协作点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