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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认)定范围。3月1日以后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认)定范围;情况特殊需要列入本年度审(认)的,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决定。 第十四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审(认)定申请,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报审材料进行现场查定和初审。初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初审专家小组明确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权益人认为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为申请人的或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有关委员应当继续参加审(认)定。 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通过的审(认)定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初审的林木品种,在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终审。参加终审的委员必须超过总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对报审的材料经过认真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凡同意票数超过参会全体委员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审(认)定。审(认)定通过的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良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与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1.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粤。 2.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3.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o)为初级种子园,(1)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4.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如马尾松pinusmassoniana代号为pm。 5.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6.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如编号:粤s-cso(o)-pm-001-2002,表示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2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马尾松初级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十八条 对经由省林业局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