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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城镇道路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检查周期:ⅰ等养护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道路宜2日一巡、ⅲ等养护道路宜3日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道、支路宜3-4年一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二是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三是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四是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二)城市桥梁的管理要求: 经常性检查应按桥梁的类别、级别、技术等级分别制定巡检周期,ⅰ等养护的桥梁宜每天一巡、ⅱ等养护的桥梁宜3天一巡、ⅲ等养护的桥梁宜7天一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定期检测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ⅰ类养护桥梁宜为1-2年,ⅱ-ⅴ类养护的桥梁宜为6-10年。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一是桥梁在遭受洪水冲刷、流冰、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水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特殊灾害造成结构损伤;二是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的桥梁;三是为提高或达到设计承载等级而需要进行修复加固、改建、扩建的桥梁;四是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城市桥梁;五是常规定期检测中桥梁技术状况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桥梁,ⅱ-ⅴ类养护的桥梁被评为d级或e级的桥梁;六是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的桥梁。 第十五条 新移交、接管道桥设施的质量评定必须合格。 第十六条 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应对设施病害、设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队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市政工程施工资质,且有良好的市政设施维修业绩。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作业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督员、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工程(含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应建立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制度,落实循环经济措施,降低成本。按规定分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必须资料真实、齐全、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应严格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技术状况评价应达到c级以上要求;桥梁技术状况、完好状态:ⅰ类桥梁达合格级,ⅱ-ⅴ类桥梁达c级以上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道桥设施管理方面的投诉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公用局每年对道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与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具体内容见附表)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委托市、区人大、政协及新闻单位代表和设施监督员组织实施)占总分的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检查项目及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2分。检查内容:是否有管理机构、专业人员职数、职责。 (二)维修养护队伍资质:3分。检查内容:维修养护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三)年度维护经费:5分。检查内容:是否编制道桥设施年度维修预算;年度设施维护经费是否达到《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1994)编制的维护费金额;是否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是否按国家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四)技术档案:8分。检查内容:每条道路、每座桥梁建立单独档案资料。 (五)设施分类管理:2分。检查内容:道路是否分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是否分ⅰ类桥梁,ⅱ-ⅴ类桥梁。 (六)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1分。检查内容:规划编制文本;实施情况。 (七)检测评估制度:3分。检测内容:制度建立情况;实施情况。 (八)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性检测制度和应急方案等各类管理制度:6分。检查内容:道桥设施经常性制度及其巡查记录;定期检测制度;特殊检测制度;其它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监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