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鲁教招字[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确保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做好山东省2010年五年制高职、三二连读高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称[2010]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教育结构调整力度,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实现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010年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国家指导性计划要求达到55万人。各市要确保中职招生规模的全面落实,实现本市范围内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
  
  二、招生来源计划
  为了保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招生学校要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招生来源计划。实行自主招生的部、省属普通中专要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计划确定招生来源计划,并自行向社会公布;不实行自主招生的部、省属普通中专根据省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计划确定招生来源计划,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下达到各市,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市招生机构依据规程向社会公布,跨市招生的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来源计划,由生源所在市招生机构一并向社会公布。
  招收五年制高职和三二连续高职的学校要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依据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填报生源计划表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后下达到各市,由市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市招生机构、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
  五年制高职招生专业必须符合教育部专业规范并且招生学校具备专业招生资格;三二连读高职招生专业必须确保中专学校与挂靠高校的专业对接,必须按双方签定的、经审核后的协议规定的专业招生。
  各市招生机构必须如实向社会公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招生来源计划。
  
  三、招生办法
  今年普通中专招生工作继续实行省、市分级管理。部、省属普通中专学校经批准可以实行自主招生,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录取名单并在《新生入学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上加盖录取专用章。不实行自主招生的部、省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跨市招生的市属普通中专学校的招生,按其生源所在市制定的招生办法执行。市属普通中专的招生工作由各市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参加由市组织录取的普通中专,其《新生入学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市招生机构的录取专用章。任何普通中专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设立分校招生。
  普通中专可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实行注册入学。招生学校凭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到生源市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
  2010年普通中专继续招收高中毕业生。各普通中专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高中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退转军人)。各市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要求,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到普通中专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对接受一年或一年半教育的,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并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对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的,学校发给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并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普通中专凭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到生源市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
  继续按照《教育部等3部委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的要求,大力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普通中专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和办学模式,提倡学生一年级在中西部学习基础文化知识,二、三年级到东部学习专业技能和顶岗实习。跨省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必须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双方学校明确责任,签署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学生正当权益受到损害。2月底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省教育厅报送本市跨省招生学校和招生数,由教育部统一下达。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工作。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