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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技术培训业务所得收入,以及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2.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简化信贷手续、及时发放贷款支持。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发放额度,并实行优惠利率支持。 (三)重点品牌支持政策。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农产品品牌的,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贴息;对新获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省“著名商标”的,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贴息;对新建的规模化标准化种养业基地(养殖小区、养殖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欧盟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鲜销产品或加工产品销售使用以上认证标识标志的,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分别给予3-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贷款贴息。同一业主,按品牌和认证产品的最高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 (四)用地支持政策。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获得出口认证的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的项目用地和500亩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配套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市国土局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 三、评审验收 市、区(市)县两级分别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的资质条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市、区(市)县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区(市)县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和农发投公司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每年12月由区(市)县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区(市)县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报市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非农资金投资农业的项目,将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兑现支持政策。 各类项目申报主体要确保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对骗取政策支持的项目,一经查实,要从速追缴扶持资金,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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