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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贫困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指对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救助对象包括: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三)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四)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民委员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二)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召集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县(市、区)每年要按辖区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 各县(市、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各县(市、区)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或对救助金额较小的,直接发放现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