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执[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海盾2010”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局:
  为加强对用海项目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和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依法打击违法用海行为,维护海域使用正常秩序,服务和保障沿海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统一部署,结合本省海洋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海盾2010”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对象和原则
  专项执法行动以查处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有效预防和遏制盲目围填、突击用海等无序用海行为,维持海域使用正常秩序为宗旨。查处对象和原则是:
  (一)重点查处在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范围以外,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进行围填海的行为。
  (二)在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范围以内,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和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已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用海项目,以加强监督检查为主。
  (四)上级海监机构实施指定管辖,明确查处的违法围填海行为。
  (五)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上级海监机构确定为挂牌督办的非法用海行为。
  
  二、行动组织和实施
  (一)专项执法行动由中国海监总队统一领导,省总队负责全省“海盾”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应严格按“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具体执法工作。
  (二)省总队、沿海各市支队和县(市、区)大队是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主体,处罚决定分别以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海域、纪检等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省总队制定可行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省、市、县海监执法合力,完成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局应为“海盾”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用海项目的行政许可信息和资料,并暂停正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用海项目审核工作。同时,查处案件的海监机构应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审核部门。
  (五)确定为海监机构挂牌督办的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要按照督办的相关要求完成。
  
  三、相关规定
  (一)强化监督与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的宣传力度,坚持依法查处和强化监督服务并重。查处工作要与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督密切衔接,力求通过监督检查实现事前介入、送法上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和配合管理部门,为用海单位和个人合法用海做好服务。
  (二)案件处罚标准。在案件查处中,对非法填海造地、非透水性构筑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严重的用海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在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和量罚标准适用上,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案件移送原则。专项执法行动采取“矛盾上交”办法,市支队、县大队认为其立案查处的案件需要交由上级海监机构处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移送程序。
  (四)加强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强化行政审批与执法监察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各级海监机构应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依法分别追究行政相对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指定管辖原则。对立案存在管辖争议的围填海案件,立案超过4个月仍未下发处罚决定的围填海案件,省总队可实施指定管辖。
  (六)表彰和奖励。专项执法行动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对于成绩突出的支队、大队,由省总队给予表彰,并在执法经费补助和执法装备配置方面优先考虑。
  
  四、工作要求
  (一)办案任务。在今年专项执法行动中,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办案任务是罚款实际收缴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海盾”案件不少于2件。因此,在确保完成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要求沿海各市在本辖区内要查处不少于1件“海盾”案件,基础好的县也要创造条件争取查处1件“海盾”案件,专项执法行动鼓励多办案、办大案。
  (二)会审听证。“海盾”案件应按照《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会审工作规则》的要求组织案件会审会。省总队“海盾”案件的会审会和听证会,应邀请东海总队、相关市支队、县大队派人参加;市支队、县大队“海盾”案件的会审会和听证会,应邀请东海总队、省总队、相关市支队派人参加。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