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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处罚执行。在处罚决定的执行上应加大力度,要加强对相对人的宣传教育,主动与相对人进行沟通,敦促其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对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市支队、县大队应当在个案执行或部分执行后十日内,将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传真至省总队。 (四)材料报送。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期间,各市支队自5月份起,应于每月5日之前,以专报形式向省总队报本地区上月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情况及下月拟开展的工作等内容;各支、大队应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海盾”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对 “海盾2010”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应于12月5日前报省总队。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海盾2010”专项执法行动的领导,全面落实“海盾”案件查处工作。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用海活动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非法用海行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为促进我省沿海海洋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执法服务和保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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