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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进一步强化县(市)、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领导与协调作用,加强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并规范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明确发展改革、卫生、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在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中的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并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负责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和评价机制,实行和完善信息公示及奖惩等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科普宣传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财政投入机制,保障各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等三个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培养,采取免费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培养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欠发达地区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卫生队伍。鼓励和推动离退休医护人员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四)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目标,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服务项目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并统筹解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起,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不低于25元,其中市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每年每服务人口7元标准(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10元)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定项补助。 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合理补助,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县以及县以上公立医院按规定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应根据《关于完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经济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4号)的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原经费渠道核拨。 (五)深化运行机制 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岗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落实。 实施项目管理。根据我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研究制定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注重绩效评估。 推广社区责任医生制度。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全面掌握辖区及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 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0〕23号),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加快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建设,推动中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 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和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实现区域内信息资源的共享。 (六)加强绩效考核 各地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财政核拨单位经费挂钩,并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和医务人员业绩评价、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