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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鼓励民营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认证。鼓励和引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核电设备、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9.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用于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认真落实好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及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税收优惠政策。 10.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药品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民营业户参与新药研制和开发;鼓励制药企业引进外资、民资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改造。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政策,符合开办条件,即可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放开,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支持民营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措施发展壮大。鼓励民营企业到农村创办中药材种植基地,与药厂建立“公司(工厂)+农户”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一体化的中药材种植模式。 11.交通运输业全方位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收费公路、港口、场站物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范投资和建设程序。交通运输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限资金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只要满足法定程序和要求,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1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10年。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13.加快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加大对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准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力度,在编制工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投资导向计划时,把民营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项目安排上向民营企业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利用重大装备首台(套)政策,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鼓励民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软件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并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14.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关键领域联合攻关,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积极推进民营业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民营业户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的推广和普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动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产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5.加大对民营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作用,组织我省具有自主研发水平、产品科技含量高,且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小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鼓励和督促各市建立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和督查力度,引导和推动全省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16.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业户树立商标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争取全省民营业户每年新注册2万件商标、新增加200件省著名商标、15件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争取到2015年全省民营业户商标注册总量达到31万件、省著名商标3000件、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210件。引导民营业户通过广告、公司网站等形式,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继续推动产品名牌、企业品牌向区域品牌转变,培育产业聚集度高、产业链完善的民营企业聚集区域,积极争创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引导特色产业集群组成企业联盟,订制联盟标准。加强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强化民营企业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到2015年培育100家民营企业为重点名牌产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