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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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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4.减免创业税收费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营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5.鼓励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需要更新换代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民营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6.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7.扶持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8.减免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及农业项目税收。对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扶持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优化结构,提高民营经济市场竞争力
  30.大力发展产业园区和各类市场。发挥本地区位、资源和基础优势,大力发展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突出抓好省级规划的170个过50亿元和100个过100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140个重点特色产业镇建设,吸引企业向园区集中。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建设方式,积极发展各类商业市场,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档次,规范市场秩序,并积极探索新型交易方式,逐步形成产供销相衔接、信息化和集约化相匹配、门类齐全的批发市场体系。
  31.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区域结构。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大力实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小企业培育四项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鲁南临港产业带、省会经济圈等的建设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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