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四)主任医师 四、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根据“医师服从医疗机构”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在本规范限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手术级别范围内,根据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掌握三级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四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级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四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七)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四级手术,开展新的手术,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重大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五、手术审批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手术审批制度,按以下要求经审批后方可开展: (一)常规手术审批 1、一级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2、二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三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4、四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特殊手术审批 1、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保健对象等。特殊保健对象包括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负责人等; (2)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3)涉及法律风险,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4)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5)高风险手术; (6)邀请外院医师参加手术者的; (7)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8)虽已广泛应用于临床,但在本院属首次开展的手术; (9)重大的新手术以及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10)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其他特殊技术准入要求的。 2、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讨论,填写《手术审批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第(4)种情形的特殊手术,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或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先组织科内讨论,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并向医务管理部门、院领导汇报,经批准同意后先行手术,术毕24小时内补办手续。 4、第(8)种情形的特殊手术,须组织科内讨论,填写《手术审批申请单》,经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管理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后,由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5、第(9)种情形的特殊手术,需报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论证,并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后方能在医院实施。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三)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地点外开展手术的,需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或《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五)手术审批、通知等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采用电子签名;未实行电子签名的,应打印出纸质《手术审批申请单》、《手术通知单》,按照审批、通知程序规定履行相应的手写签名手续。 六、手术级别范围及手术权限管理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工作。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可审核、认定各级手术;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审核、认定二级及二级以下手术级别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