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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招聘。根据市机编办核准的普通聘员招考数量,由用人单位采取考试或考核等形式实行招聘,招聘公告和考试或考核的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四)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将拟聘用普通聘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同意后,与普通聘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将普通聘员名单、基本情况等分别报市机编办、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普通聘员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普通聘员薪酬标准按普通聘员的类别确定,聘员的薪酬按月发放(详见附件)。 用人单位可以从普通聘员薪酬总额中提取30%的比例,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按季度或半年发放。 第十六条 普通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市属部分)为计算基数,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按每月发放基本工资的12%提取。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普通聘员缴付的各种保险费用以及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由财政核拨的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普通聘员经费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和由单位负担的各种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办公经费。 第十七条 普通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享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普通聘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市财政局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的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聘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聘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用人单位和聘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力资源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有关规定,侵害聘员合法权益的。 聘员因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聘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用人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用人单位普通聘员的员额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因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员本人。 第二十五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聘员的流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