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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目前城乡结合部地区违法建设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加大清理拆除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施城乡结合部建设是当前市委、市政府根据新阶段、新形势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群众期盼和建设世界城市的需要。违法建设的大量存在,加大了城市化成本,扰乱了城乡结合部建设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和安全隐患,阻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急需下大力气予以坚决制止和查处。
  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城乡结合部建设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合作机制
  各部门要立足本职、各负其责,要加强研究和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指导,为各区县开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各相关政府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联动,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各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具体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区、县人民政府责成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同时依法对相关企业资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处理。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对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
  市公安、工商、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三、明确区县属地主责,分级落实辖区责任
  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中,实行“市里协调、区县主责、镇(乡)实施”的工作格局。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本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主动协调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形成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合力,确保查处工作发挥作用。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规定工作责任制、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及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确保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有序进行,形成监控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镇(乡)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对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以及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操作依据和相应规定,细化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计划,建立台帐,要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轨道。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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