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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后,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三)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建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六)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七)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八)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主体进行查验,现场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观感质量。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参照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验收程序和步骤;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出具有各参与单位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明确本验收缺少的法定手续、法定资料和需整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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