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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市政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收单位及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进行图纸资料移交和设施移交,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移交书》。
  
  第十一条 移交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设施验收移交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项目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换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出具书面意见。
  (三)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97号),属地政府和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现场和资料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好移交监督,并督促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养维护。
  (四)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竣工移交10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资料等提供给接收单位;移交的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十二条 办理移交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排水工程的管道质量检测报告。
  (六)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七)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安全评价书。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证明资料。
  (十)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整体完工办理移交项目要求参照竣工办理移交的项目要求。未能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须在验收报告上逐条列明,说明未能提供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部分完工办理移交参照竣工办理移交,内容为该部分工程。未能提供的资料,施工单位须在验收报告上逐条列明,说明未能提供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竣工移交的资料(含图纸)需二套;整体完工移交和部分完工移交的资料(含图纸)需一套,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时提供一套完整的资料;竣工和完工图纸为必备资料。施工单位应在申请竣工或完工验收时将资料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执行;完工验收工程保修期自通过整体完工验收或部分完工验收并完成移交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解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养护移交应在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养护工程合同签订后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移交可参照验收移交,资料要求应适当简化,竣工图纸为必备资料。养护移交的各方应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移交书》,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管养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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