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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抓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分级属地”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打非”工作职责,建立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和举报、查处、打击处理工作机制。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打非”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积极配合;非煤矿山领域的“打非”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危险化学品领域的“打非”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配合;海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道路运输行为;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打击渔船非法载客等突出问题。在“打非”过程中,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擅自生产、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 5.建立完善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市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及时编发《安全警示》,分析同行业、同时期发生的事故规律,找出共性问题,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改进措施,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真正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作用。 (二)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责任。要加大安全投入,以科技为支撑,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现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抓好对员工的培训教育,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责任全员化、制度建设规范化、现场管理精细化、教育培训常规化,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要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08〕34号)要求,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人员、经费、装备的落实,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指导。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认真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演练。 4.严格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每一位领导同志都要拿出足够的精力,认真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强调安全生产,在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时要检查安全生产,在总结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进行分析改进。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每周至少要有一天时间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坚持领导干部下车间、登渔船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