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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京绿保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全面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建立健全救护体系,及时有效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遵循保护为先、科学救护的方针,按照《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本地区野生动物救护管理机构和救护站点。通过加强救护机构、救护队伍、救护设备及救护技术建设,不断完善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实现专业救护与社会救护相结合,提高救护能力,实现及时、快速、科学救护。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按规定开展本区县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建设并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力量,确保伤、病、受困的野生动物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应对本地区有分布的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物种等珍稀濒危物种,制定科学有效的专项保护与救护规划、方案。
  
  六、推进科学繁育利用,严格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培育利用活动。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的培育利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对野外资源有效保护的措施手段。要根据北京实际,从基因保存、野外栖息地再引入、增加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强化科研交流等方面出发,科学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培育利用,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繁育力度,逐步建立符合北京实际的野生动植物基础种群。各区县要通过政策扶持、信息发布、广泛宣传、合理开发利用等措施进行有效引导,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扩大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培育利用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新途径。同时,还应加强对各类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种源基地和驯养繁殖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改善驯养条件,提高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经营利用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在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许可的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出售、收购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要严格检查核实其来源许可情况,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经营利用活动。
  
  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防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强化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的防范和执法监管,继续推行“平安奥运”和“平安国庆”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持续保持检查执法高压态势。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加强与本地区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或周边地区的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部门联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经营行为,从源头和流通领域形成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要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和保护意识、健康文明饮食观念作为野生动植物保护首要任务来抓。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保护月”、“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月”等专题活动,主动把握宣传时机、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建立健全宣传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在鸟类迁徙、繁育等重点阶段,开展以保护鸟类为主的观鸟比赛、摄影展、科普展览、讲座等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横幅、专栏、展板以及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
  
  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能。作为负责本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电话、野生动物救护站点及救护电话,确保信息渠道通畅。对公众举报、反映的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及时反馈结果。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的信访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高度重视,努力实现诉求受理规范化、解决问题过程常规化、解决问题方式精细化,积极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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