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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 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水生态保护,促进水环境改善。 (六)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七)加强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草全市有关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节水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应当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建议;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归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八)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