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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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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市水利局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水利局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八)矿泉水、地热水、卤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市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卤水开采的管理,但应将卤水开采的有关情况、数据等及时通报市水利局。
  (九)“四荒”治理开发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开发规划,搞好综合协调;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十)水利水电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本系统水电设施建设、生产、维护,有关管理工作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
  (十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节水工作。仍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确定市建设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潍政办发〔2003〕91号)执行,即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城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水资源费的收取,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代收城区污水处理费。城区范围界定为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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