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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5
【实施时间】 2010-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波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要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领导联系点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推进。
  (二)细化分解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深化“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现场、落实到岗到人、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要严格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逐级分解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形成工作合力。要落实和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市安委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发改、财政、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逐步形成行业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强化监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开展。同时要把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制考核。市安委会将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督查,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对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请各地、各部门于每季度后5日内将每季度开展“深化安全年”活动进展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于11月20日前提交全年活动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焦登亮,电话:87173568,传真:8717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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