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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0年5月30日前,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治理方案。10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根据我市污水处理厂发布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编制2010-2015年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实施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0年4月30日前,将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的名单和制定的工程建设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2010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三、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的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 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 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 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争取和审核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市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项目资金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 责任追究 2010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 社会监督 2010年4月30日前,市环保部门要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